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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


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为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以及我局2005年度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工作,进而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范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提高保健食品的生产质量,我局将对本市范围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以下简称:GMP)的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均须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过自查,认为已经或基本达到GMP要求的,均可向我局的受理中心提出审查申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地址:

  河南南路288号(怡丰大厦),一楼受理大厅。

  三、自2005年8月15日起,新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GMP审查合格,方可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凡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已领取有效的《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8月15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前,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发新证和GMP审查申请。审查结果为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查结果为基本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6个月内经整改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审查结果为不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将注销其卫生许可证。其保健食品的生产,可委托符合GMP的企业生产。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委托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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