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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2007修订)


  第二十一条 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配送中心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二十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配送中心库区应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照明设施。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配送中心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第二十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配送中心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配送中心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六条 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配送中心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

第三章 管理与制度

  第二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柜台,不得以“药托’等违法违规行为推销药品。

  第二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二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零售连锁总部和大型开架式药店必须设立)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制定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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