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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2007修订)

  第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设备。

  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公司门店)、乙类非处方药柜,可进行空架的许可验收。企业在验收时应已做好药品分类标示、警示语及货位卡的设置。

  第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药品与非药品应分区域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处方药不能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特殊药品和危险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

  营业场所应设置不合格药品回收箱,供回收社区居民过期、变质药品。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包装用品应标明店名、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

  第十五条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企业应配置测定温、湿度的设备。

  第十六条 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仓库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第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置存放特殊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二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中药饮片的,饮片格斗前应标示正名正字。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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