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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2007修订)


  普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1名从业药师或药师;崇明县乡、村区域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具有药师和药士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经营“中药饮片”,应另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

  药品零售企业应参照以下不同的营业面积,配备相关药学技术人员:

营业面积

执业药师数

(不少于)

药师数

(不少于)

其他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100m2

1人

1人

--

100-250m2

1人

3人

4人

250-500m2

2人

4人

6人

500-750m2

3人

5人

8人

750-1000m 2

4人

6人

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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