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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在嘉定、宝山两区进行“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第二批试点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在嘉定、宝山两区进行“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第二批试点的通知”
(沪港港〔2007〕417号)


嘉定区交通局、宝山区建交委:
  自今年8月我局下发《关于在金山区进行“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实施“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金山区建委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积极推进试点工作。为下阶段“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展开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同时,各有关区县也认真进行相关工作的准备。其中,嘉定和宝山两区制订了工作计划,落实了领导班子,并结合前阶段的港口普查工作进一步梳理和确定本辖区的内河码头分类。
  依据《意见》中的工作安排,在与嘉定区交通局和宝山区建交委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现确定嘉定、宝山两区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进行“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依照《意见》,结合本区内河码头实际情况,推进“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试点工作。
  二、2008年1月底前,重点对《意见》中所确定的Ⅰ、Ⅱ、Ⅳ类码头开展规范经营许可工作;对Ⅲ类码头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备案登记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Ⅴ类码头的规范工作,请结合本区已确定的内河码头综合整治计划和内河港区规划工作,以“依据规划,兼顾历史,分类管理,逐步规范”为原则,按照先易后难的方针渐进实施。
  三、嘉定区交通局、宝山区建交委作为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区“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试点工作,相关工作可委托或授权本区的航务管理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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