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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港航系统行政执法优秀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港航系统行政执法优秀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沪港法〔2008〕211号)


局有关处室、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
  按照《2008年推进港航法制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港法〔2008〕24号)的要求,局决定于6月至9月,在港航系统开展“港航系统行政执法优秀个人”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活动的目的
  通过此次评选活动,推荐一批港航系统行政执法优秀个人,掀起上海港航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学先进、学典型的热潮;造就更多的港航系统优秀行政执法人员脱颖而出,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港航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港航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迎奥运,迎世博,加快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作贡献。
  二、评选活动的对象
  ㈠局属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
  ㈡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含区县航务署(所)〕;
  ㈢局机关工作人员。
  三、评选活动的条件
  ㈠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中践行“正气、大气、雅气、勇气、底气、霸气”,认真执行局党组决策,推动本单位重点工作,在港航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中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㈡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道德和法律素养,具有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服务意识。工作成绩显著,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尤其在创新管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在社会和广大行政相对人中有良好的影响。
  ㈢善于钻研学习业务知识,业务精通。推荐人选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具有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每年办案不少于5件或者办理过处罚金额为3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
  ㈣遵守行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无行政不作为或被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的情形,无被行政相对人投诉或举报并经确认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港航行政执法岗位年度考核为优秀。
  四、评选活动的时间、程序
  ㈠推荐上报。各单位应经公开评议并公示后上报“港航系统行政执法优秀个人”候选名单,公布公示监督电话,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局有关业务处室上报名单需经局机关党委审核并公示。各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以及“港航系统行政执法优秀个人”推荐表(见附件)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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