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8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沪港安〔2008〕17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及《关于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今年特别是奥运会期间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现将2008年上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凡2008年前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
二、时间安排
根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日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为年度核验期。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当于证书签发之日起,在每年签发期满的前3个月内提出核验申请。市港口局受理室将于2007年4月20日起,接受2008年度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申请。
三、工作分工
市港口局将按照
《规则》要求,组织开展上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核验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及市港口局洋山办根据《办法》第五条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核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小组负责对初审通过的港口设施及其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根据
《规则》,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提交如下核验申请材料:
㈠《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申请书(见附件1)
㈡《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
㈢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应包括上年度港口设施靠泊国际航行船舶艘次、货物吞吐量(或集装箱、旅客吞吐量)、港口设施保安费收缴、保安声明签署、保安符合证书发放及港口设施改扩建情况等,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组织机构、港口设施保安员及相关人员资质培训、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港口设施保安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完备性及实施等情况,以及保安训练、演习情况和记录评估、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记录、保安计划落实及修订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