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发放临时港区岸线使用证和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的问题。岸线使用许可是港口经营许可证发放的前置条件,为加快推进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并考虑到内河老码头业已存在的历史原因,对确认符合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的码头,由局岸线使用审批部门支持并予补办临时港区岸线使用证。
考虑到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将于规划制订工作同时推进,且规划正式出台后,各区县内河老码头的调整仍需一段时间,故建议方案中,对达到评估条件的Ⅱ~Ⅴ类码头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各区县也可根据自身实际,直接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
㈢Ⅴ类一种码头和限期整改后未能达标的各类码头的关闭取缔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老码头予以关闭取缔,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条块结合,各部门协同实施。对Ⅴ类一种码头和限期整改后未能达标各类码头,由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其经营人发出关闭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关闭和停止经营。逾期仍从事经营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区县航务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禁止船舶在此类码头靠泊和作业。同时,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区县政府报告,要求采取综合整治的方式,予以关闭取缔。
㈣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中的评估问题。市港口局会制订《上海内河港口老码头评估程序和标准》(附后),确定内河老码头评估的底线标准,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区县实际,增加和细化评估标准。评估工作以各区县为主,评估小组组成由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如确需市港口局等市级部门支持或指导的,可在提出要求后,由市区两级联合组成评估小组。
㈤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逐步推进问题。按照由点及面、先易后难,稳妥渐进的工作思路,此次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将首先在个别区县进行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最终全面铺开。
上海内河港口老码头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主要依据《
上海港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
交通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原则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