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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

  二、实施内容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文件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以下内容提出审查、验收意见:
  1.停车场(库)泊位数量。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中有关停车泊位数量的配置指标,根据建设工程类型、地理位置、建筑面积等,审查停车场(库)配置的小型车泊位、大型车泊位、货物装卸泊位及无障碍泊位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停车场(库)内部设计。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要求,审查停车场(库)内部通道和坡道宽度、泊位尺寸、内部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坡道最大纵坡、净空高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有关总平面布局要求,审查货物装卸泊位的设计尺寸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审查无障碍泊位的设计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机械式停车场(库),按照《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有关交通设计规定,审查其内部交通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停车场(库)标志设置。按照《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有关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要求,根据停车场(库)设施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审查停车场(库)是否规范设置出入口标志、车行道标志、停车区域标志、人行通道标志以及其他必要标志。
  三、实施相关工作事项
  1.市、区(县)职责分工。根据同级征询的原则,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特定地区管委会组织审批的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验收,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特定地区管委会组织审批的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验收。对于在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文件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三个不同阶段,参与审查、验收的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沟通和交流各自出具的审查、验收意见。此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出具审查意见前,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项目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并将竣工验收意见抄送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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