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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

  三、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文件审查或者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按照《改革方案》中规定程序出具对配建停车场(库)的审查意见和验收意见。具体实施规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见附件)。
  四、各房产测绘机构在受理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测绘委托时,应收取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库)竣工验收通过意见单,并按该意见单核准的机动车泊位个数和位置,依据房产测绘的规定进行测绘。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以及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房产测绘成果办理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房地产登记。
  五、对于独立规划建设的非配建停车场(库)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相关规定自2011年11月15日起正式执行。对于在此之前已经开工建设、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停车场(库)建设工程,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竣工验收时,应当根据停车场(库)实际建设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出具验收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工程审查实施规定

市交通港口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交通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工程审查实施规定

  一、实施技术依据
  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2006)、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J08-60-2006)、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31/T485-2010)以及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和审查意见为主要审查技术依据,
  以上标准、规范经修订后重新发布时,依据修订后的新版本实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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