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文件审查或者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按照《改革方案》中规定程序出具对配建停车场(库)的审查意见和验收意见。具体实施规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见附件)。
四、各房产测绘机构在受理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测绘委托时,应收取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库)竣工验收通过意见单,并按该意见单核准的机动车泊位个数和位置,依据房产测绘的规定进行测绘。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以及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房产测绘成果办理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房地产登记。
五、对于独立规划建设的非配建停车场(库)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相关规定自2011年11月15日起正式执行。对于在此之前已经开工建设、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停车场(库)建设工程,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竣工验收时,应当根据停车场(库)实际建设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出具验收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工程审查实施规定
市交通港口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交通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工程审查实施规定
一、实施技术依据
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2006)、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J08-60-2006)、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31/T485-2010)以及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和审查意见为主要审查技术依据,
以上标准、规范经修订后重新发布时,依据修订后的新版本实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