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
(沪交货〔2011〕596号)


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配建停车场(库)”)是满足本市机动车停放需求的停车场(库)供应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为从根本上逐步缓解当前突出的停车难问题,切实保障配建停车场(库)的合理供应,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44号令)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本市配建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并针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或者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按规定程序征求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配建停车场(库)的审查意见。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上海佘山国家度假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受市、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文件审查或者初步设计审查时,按照上述要求实施。具体工作流程及实施要求按照《改革方案》所附《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中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二、建设单位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申请的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受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竣工验收的特定地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规定程序通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对配建停车场(库)的验收。具体工作流程及实施要求按照《改革方案》所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实施办法》中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