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公布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公布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的通知
(沪农林[2001]113号)


各区 (县)农业(林)局(农委), 浦东新区农发局农发处, 市农工商(集团) 总公司产业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农业部《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现将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公布如下:

  一、下列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 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 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
  (二) 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二、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 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 包括根 (块根) 、茎( 块茎、鳞茎、球茎、根茎 )、枝、叶、芽、细胞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