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办法

  (一)经办人初审。主要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性质,改革工作完成时间,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等。经办人初审时,应编制《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工作底稿》(见附件2)。

  (二)主管处室复审。复核初审的审核依据是否完整和审核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

  (三)办领导终审。重点审核主管处室的复核程序是否规范,审核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在收到清算报告的45个工作日内,上海专员办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及审核结果汇总表。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上海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上海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委托对指定的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由其转交上海专员办相关业务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及数据软盘。

  同时,厂办大集体应提供在职职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第十三条 在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后,相关业务处应对报送资料的进行完整性审核。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要求企业补全资料;对报送资料完整的,应填写《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受理表》(见附件1)。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