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2012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第二章 上海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审核程序
第六条 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上海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上海专员办按属地原则,对上海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清算报告进行审核。
第七条 上海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上海市财政部门分别向财政部和上海专员办相关业务处报送专项资金清算报告。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海市已完成改革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效益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四)《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清算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及数据软盘。
同时,厂办大集体应提供在职职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 在受理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后,相关业务处应对报送资料的进行完整性审核。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其补全资料;对报送资料完整的,应填写《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受理表》(见附件1)。
第九条 对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实行申报资料审核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相关业务处应对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上海市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具体审核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