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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三)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省辖市畜牧局。
  四、要求
  (一)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新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必须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本文件发布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在2013年年底前依法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到期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三)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动物防疫法》和《机构管理办法》,摸清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现状,积极组织开展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培训,督促辖区内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动物诊疗
  (四)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各地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情况汇总报省局医政药政处备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备案表》的电子版可在河南省畜牧业信息港下载。

  附件: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备案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地址

      

邮 编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性质

□国有 □集体 □个体 □股份制 □其它

E--mail

 

房屋性质

□自建  □租赁

建筑年月 

 

使用面积(㎡)

 

诊疗范围

 

是否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是   □否

 

经自查,认为已达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特提出动物诊疗许可申请。

 

              申请单位: (盖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申报材料目录

1.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2.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审验后的复印件;

3.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审验后的复印件;

4.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兽医师执业证书审验后的复印件;

5.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清单;

6.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7.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8.动物诊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发证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许可证编号

 

领 证 人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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