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
为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动物诊疗机构场所面积
(一)不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医院等动物诊疗机构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八)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还应当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程序
(一)动物诊疗机构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9、动物诊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