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当场履行或者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履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但确有特殊情况,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除当场履行的以外,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已经履行的,应当及时结案,尚未履行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
第十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和其他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主管机关申请处理或者报案、投案。
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当事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民警应当给予帮助,但不出具调解文书。
第二章 当场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责任明确的可调解治安案件,当事人同意或要求当场调解的,民警可以当场调解,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取收缴、追缴措施或者进行伤情鉴定的;
(二)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但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场的除外;
(三)当事人是聋哑人或者少数民族、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人员的,但当事人出具书面声明表示不需要翻译即可以沟通的除外;
(四)其他不宜当场调解的情形。
第十三条 民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当场调解:
(一)现场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明案件事实;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无争议的,填写《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详见附件一)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名确认;
(四)记录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当场调解结案的,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应当将《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存根联等有关材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