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投资项目实行领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投资项目实行领办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洛阳市投资项目实行领办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领办内涵
本办法所称的“领办”,是指市政府指定专门领办机构,指派领办人员,无偿为项目业主全过程代办审批行政事项或公用配套设施报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的行为。
二、领办范围
(一)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符合产业政策,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服务业及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环保、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三、领办内容
(一)项目建设前期手续(立项、规划、国土、环保、施工、文物、人防、消防等);
(二)施工用水、电和正式用水、电、热力、燃气、通讯、有线等公用配套设施的申请报装。
四、领办组织机构
(一)市投资项目领办协调领导小组。市投资项目领办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工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园林局、市消防支队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项目领办的组织领导、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投资项目领办的日常服务和协调等工作。
(二)项目领办组。项目领办组由领办员和代理员组成,负责项目审批或报装手续领办的具体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