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办理程序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办理程序的通知
(宁国土资[2006]106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适应国土资源体制改革状况,规范诉讼、复议案件的办理,明确职责,以增强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现就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各分局作为市局派出机构,不具备诉讼、复议主体资格,其行为引发的诉讼、复议应以市局为适格主体。
  二、江宁、六合、浦口、栖霞、雨花台区五个分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引发的行政诉讼、复议案件,由分局以市局名义自行办理,所涉法律文书均应加盖市局公章,分局在收到起诉状2日之内应向市局法规处报告。市局法规处要及时做好应诉指导。以市局名义进行的行政诉讼、复议结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行政诉讼、复议结果的法律责任由分局承担。
  三、一、二、三三个分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引发的行政诉讼、复议案件,由分局和市局共同办理,具体分工及办理程序为:
  (一)分局负责到审理机关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在五日内(非工作日)调查案件事实、准备有关案件情况的书面说明和证据材料、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市局政策法规处。
  (二)市局政策法规处草拟答辩文书,向审理机关提交答辩文书及证据材料。
  (三)分局指派业务熟悉的同志协同市局政策法规处人员出庭应诉、参与行政复议审理。
  行政诉讼、复议结果的法律责任由市局承担。
  四、市局机关各处室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引发的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参照一、二、三分局办案分工和程序办理。行政诉讼、复议结果的法律责任由市局承担。
  五、市局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引发的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参照一、二、三分局办案分工和程序办理。行政诉讼、复议结果的法律责任由各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行政诉讼、复议工作。与市局政策法规处共同办理的案件,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因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延误等行为而导致败诉等不利后果的,将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