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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政审手续问题
  凡原由市人事局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政审的浦东开发办、市体改办、团市委、市协作办、锦江联营(集团)公司,其人员因公出国政审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浦东新区管委会、市体改、办、团市委市协作办、锦江联营(集团)公司自行审批。
  七、关于企业干部调事业单位的审批手续问题
  企业干部调事业单位的审批手续,由区、县和主管委、办、局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市政府沪府发[1992]38号文件的要求,自行确定和办理。
  八、关于郊县干部因大多分居调市区的审批手续问题
  (一)凡家庭基础在市区、干部本人在郊县或市属郊县单位、夫妻分居满五年的,由在市区配偶的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委、办、局审批办理。
  (二)各委、办、局再年应做好上述人员的预测摸底,市人事局根据各单位的需求,每年下达干部郊调市的专用指标,用于解决上述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占用。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再向市人事局所属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计划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供需见面、市场调节、与学校签订协议自主聘用,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聘用外地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十、关于事业单位聘用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问题
  市属事业单位州用本市范围内的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身份、学历、职称和专业的限制;自主决定。实行人员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编制范围内进人;以经营活动为主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进人,不受编制、工资基金等有关指标的限制。
  事业单位聘用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合同和待业保险手续。
  十一、关于干部计划问题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下达给本市的干部增加计划数及区、县和各委、办、局的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对干部增长的需求,对计划执行单位下达干部净增加数实行总量控制。不再下达绝对增加数和绝对减少数;除录用干部外不再分类下达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聘用干部等增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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