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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关于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6]93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高级专家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五和按原工资额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的手续问题,改内所在单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范围认真审查,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经区、县和主管局提出意见,报主管部、委、办审批。无归口部、委、办的,由区、县和主管局审批。每年由审批单位将审批表汇总后于次年一月底以前抄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的原审批渠道不变。
  三、关于延长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6]93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至七十周岁的手续问题,改由所在单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范围认真审查,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经区、县和主管局提出意见,报主管部、委、办审批,无归口部、委、办的,由区、县和主管局审批,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对其他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审批手续问题,按原规定办理。
  四、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公共必修课课程免修的审批手续问题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公共必修课课程的免修,由本人根据免修规定,向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按市人事局沪人[1992]151号文件规定审核后,报委、办、局、区、县人事(干部)部门审批,由各委、办、局、区、县人事(干部)部门填写《免修人员情况汇总表》,报市人事局教离处备案,领取《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单科免修证明书》。
  五、关于晋升处级职务人员晋升工资的审批手续问题
  对原需报市人事局审批的部、委、办,市委、市政府直属单位,以及区机关工作人员晋升处级职务后晋升工资的手续问题,改由技术干部管理权限自行审批办理。
  对原需报部、委、办、局审批的局、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处级职务后晋升工资的手续问题,可按干部管理权根进行审批,也可由部、委、办、局自行确定审批权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处级职务后确定工资的掌握条件必须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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