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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1993]3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经区、县和主管部、委、办、局审核批准的高、中、初级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均可实行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单位内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的高、中、初级各档次开展。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聘任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除学历、外语条件外,基本参照各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对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平聘或低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单位内部自主聘任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经费自筹解决,单位内部有效。
  二、关于提高高级专家、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待遇审批手续问题
  (-)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干部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1]66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获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干部符合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手续问题,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条件和幅度认真审查,填写《英雄模范人物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表》,报区、县和主管局审批,并由区、县和主管局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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