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案》中未明确部分,可根据国家、省、市测绘、地质、采矿、环保、建材、工业安全及生态绿化等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进行监理。
3、监理工作内容是从专业技术上规范矿山日常采矿或整治活动,主要针对开山采石企业的组织施工、开采进度、资源储量、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监理,确保各采石企业能够按照《方案》要求按期完成矿山基建、开采、闭坑过程,对其他方面情况不予干预。
4、监理过程中应注意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监理矿山开采或整治的境界范围,核查开采境界的三维空间变化,确保矿山在法定允许境界范围内开展采矿或整治;
(2)根据《方案》规定的开采整治期限,核查工程进度;
(3)核算一定期限内矿山的实际动用资源量和保有资源量;
(4)依据《方案》核查矿山形成的开拓运输系统是否合理、安全;
(5)核查矿山的开采方式、采矿工艺与台阶控制要素是否符合《方案》,并对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
(6)现场检查排土场是否按《方案》要求进行设置,排放方式是否合理;
(7)检查矿山的工业卫生和安全是否达标;
(8)对矿山开采整治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
5、监理报告的提交
各监理单位在首次进场一个月内应向市局提交该矿山的《监理工作计划》,以后每半年提交一次《监理工作小结》,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个月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平时依照矿山规模按周、月或者季度提交《监理工作简报》。
提交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理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的反映矿山开采现状、存在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以便矿山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有关附图主要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图及对比图。图件与监理报告相结合,应当能够准确反映矿山存在的问题,以便矿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矿山企业的整改。具体格式、要求可由试点单位先行编制,试点结束后由市局最后确定。
6、矿山现场监理频次安排
根据矿山生产规模不同,试点阶段暂做如下规定: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采石矿山,监理单位应当派专人驻点监理,每周报送一次《监理工作简报》;年产50-100万吨的采石矿山,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现场监理,每月报送一次《监理工作简报》;年产50万吨以下的采石矿山,应有人不定期巡回监理,每季度报送一次《监理工作简报》。
现场监理一般为每个矿山1天,个别矿区复杂、矿区面积大的矿山为每个矿山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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