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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我市开山采石企业中试点矿山监理制度的通知

  对《方案》中未明确部分,可根据国家、省、市测绘、地质、采矿、环保、建材、工业安全及生态绿化等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进行监理。
  3、监理工作内容是从专业技术上规范矿山日常采矿或整治活动,主要针对开山采石企业的组织施工、开采进度、资源储量、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监理,确保各采石企业能够按照《方案》要求按期完成矿山基建、开采、闭坑过程,对其他方面情况不予干预。
  4、监理过程中应注意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监理矿山开采或整治的境界范围,核查开采境界的三维空间变化,确保矿山在法定允许境界范围内开展采矿或整治;
  (2)根据《方案》规定的开采整治期限,核查工程进度;
  (3)核算一定期限内矿山的实际动用资源量和保有资源量;
  (4)依据《方案》核查矿山形成的开拓运输系统是否合理、安全;
  (5)核查矿山的开采方式、采矿工艺与台阶控制要素是否符合《方案》,并对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
  (6)现场检查排土场是否按《方案》要求进行设置,排放方式是否合理;
  (7)检查矿山的工业卫生和安全是否达标;
  (8)对矿山开采整治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
  5、监理报告的提交
  各监理单位在首次进场一个月内应向市局提交该矿山的《监理工作计划》,以后每半年提交一次《监理工作小结》,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个月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平时依照矿山规模按周、月或者季度提交《监理工作简报》。
  提交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理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的反映矿山开采现状、存在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以便矿山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有关附图主要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图及对比图。图件与监理报告相结合,应当能够准确反映矿山存在的问题,以便矿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矿山企业的整改。具体格式、要求可由试点单位先行编制,试点结束后由市局最后确定。
  6、矿山现场监理频次安排
  根据矿山生产规模不同,试点阶段暂做如下规定: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采石矿山,监理单位应当派专人驻点监理,每周报送一次《监理工作简报》;年产50-100万吨的采石矿山,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现场监理,每月报送一次《监理工作简报》;年产50万吨以下的采石矿山,应有人不定期巡回监理,每季度报送一次《监理工作简报》。
  现场监理一般为每个矿山1天,个别矿区复杂、矿区面积大的矿山为每个矿山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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