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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沪人[1999]82号)


各有关区、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6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正确地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优化农村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农村基层优秀年轻干部,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毕业生自愿报名,全市统一考试,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面试和政审,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办法进行。

  二、选拔对象和条件

  选拔对象:凡本市和外省市普通高校上海生源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本市普通高校符合进沪就业条件的非上海生源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均可报考;专业不限。

  选拔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作风正派,组织能力强,热爱农村基层工作,身体健康。对中共党员、学生干部、获得“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毕业生优先选拔。

  三、选拔方法和程序

  1、报名

  根据安排,1999年接受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的区、县为浦东、宝山、嘉定、闵行、金山、松江六区及南汇、青浦、奉贤、崇明四县。凡自愿到上述区、县锻炼的毕业生,可直接到上述区、县人事局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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