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的范围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主要包括:
(一)城市低保资金;
(二)农村低保资金;
(三)五保分散供养资金;
(四)孤儿分散供养资金;
(五)高龄津贴(8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
三、合理确定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按照《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要求,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以现场集中发放为主,采取现场集中发放和上门入户发放两种方式。各县市、街道、乡镇要结合本区域救助对象的实际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发放方式。对于救助对象多且相对集中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现场集中发放;救助对象少且相对分散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老弱病残、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救助对象,必须上门入户发放;对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次数,城市民政社会救助资金每个月必须发放一次;农村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必须在三个月内发放一次;临时下拨的民政社会救助资金,资金到位后,县(市)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民政救助资金发放日”,把“救助资金发放日”变成党群干群的联系日,民政为民的服务日,惠民政策的感受日,民政工作的阳光日,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惠民利民政策和组织的关爱关怀之情送到各族群众的手中。
四、严格规范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程序
(一)现场集中发放程序:
1、发放小组(5人以上)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取救助资金和资金发放花名册;
2、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老年证等),到指定地点,现场签名盖章领取救助资金;
3、资金发放完毕,发放小组将资金发放花名册(原件)交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存档。
(二)上门入户发放程序:
1、发放小组(3人以上)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取救助资金,持救助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走家入户发放;
2、资金发放完毕,发放小组将资金发放花名册(原件)交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存档。
3、上门入户发放应与集中发放有机结合起来,尽可能在同一时间发放完毕。
(三)对于打工、探亲在外的救助对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根据救助对象提供的指定金融机构卡号(由救助对象自行办理)登记造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民政部门审定后,通过指定金融机构打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