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菏政字〔201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2〕33号)精神,现将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50元/月、10元/小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及停产企业的留守人员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