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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关于印发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秋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一、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十二、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三、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四、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十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六、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七、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八、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规定。

  附件2:
  专项整治行动(食品)统计表

  上报单位:           2011年  月  日

类 别

单位

数 量

其中农村市场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食品经营户

户次

 

 

商场超市

户次

 

 

食杂店

户次

 

 

食用油经营户

户次

 

 

乳制品经营户

户次

 

 

婴幼儿配方乳粉

经营户

户次

 

 

检查食品添加剂经营户

户次

 

 

检查集中交易市场

个次

 

 

查扣不合格食品

公斤

 

 

乳制品

公斤

 

 

不合格猪(牛)肉

公斤

 

 

其中:含“瘦肉精”

猪(牛)肉

公斤

 

 

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户

 

 

其中:乳制品经营户

 

 

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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