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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建议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10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1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建议的批复
(川府函[2004]47号 2004年2月25日)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川地税[2003]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请照此执行。
  一、同意在《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对于《条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享受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享受直至期满,新登记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同意在《条例》废止后,省政府根据《条例》制定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0]26号)文件中,与《条例》有关内容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随《条例》自废止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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