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10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1日)废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建议的批复
(川府函[2004]47号 2004年2月25日)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川地税[2003]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请照此执行。
一、同意在《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对于《条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享受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享受直至期满,新登记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同意在《条例》废止后,省政府根据《条例》制定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0]26号)文件中,与《条例》有关内容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随《条例》自废止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