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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对境外股民支付股息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对境外股民支付股息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复函
(川地税函发[1998]181号)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对在港股民支付股息(红利)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1993年12月31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税的,根据国税发[1993]45号和国税函发[1994]440号文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对香港股民支付股息(红利)时,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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