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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国土资[2006]365号)


各有关分(县)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6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苏国土资发[2006]184号文件的精神,现结合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具体情况、就加强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维护国家所有权益、规范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各分局、县局征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维护国家所有权益的思想,认真对照部、省《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自查、整改方案。在省厅检查之前,首先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贯彻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征收、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的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征基数进行计征。
  2、强化补偿费征收与采矿许可证管理、年检、储量动态监管等项工作有机的结合,在年度考核标准基础上,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补偿费征收管理各类工作台帐。
  3、对辖区内采矿权人历年来欠缴补偿费要进行彻底清理,企业要承诺制定出还款计划。因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确有实际困难没能力补缴补偿费的,要求企业写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局。此项工作在10月底完成。
  4、对伪报隐匿矿种、产量、销量、销售价格等不能足额缴纳补偿费而申报资源保护项目经费补助、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矿山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规范补偿费减免权限和程序,严格把好初审关。
  5、要严格执行征缴申报制度,规范你申报、我征收、你违法、我查处的征管模式,有计划、按比例监管、核查矿山企业生产帐目。
  6、在认真贯彻执行部、省《通知》精神的同时,结合我市物价、财政、国土联合签发《关于制定调整部分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6]178号文件精神,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补偿费票据管理:
  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补偿费票据管理,票据要有专人保管,补偿费征收、入库必须使用专用票据并且填写规范。专用票据不得有先开出后征缴违规行为,并不得挪作他用或在补偿费征收时使用其他票据。票据领取要以旧领新,并检查复核后方可领取。各分局、县局接通知后在10月底前自查并将现有旧的票据存根上交市局核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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