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快推进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要加大投入,完善格局。建立并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落后火化设施设备,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作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由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对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建立行业规范,实行自愿选择,政府监管。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遗体火化服务与其他殡葬服务分开。要以民为本、提升服务。政府举办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便民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以发挥平抑物价的作用,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保证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中低价位殡葬用品足量供应,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做到明白消费和自主选择。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行服务质量问责制。
四、依法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九)规范审批。公墓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公墓建设用地要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的经营性公墓和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可依法办理相关土地(含林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公墓墓穴、墓位占地面积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建超面积大墓与建亭台楼阁、雕龙画凤的豪华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方,要认真研究经营性公墓控制机制,除已纳入规划的外,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政府投入和建设力度,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鼓励节地合葬方式,除必要的人工费用外,不得以合葬为由增加费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
(十)严格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强化以年检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公墓,严禁在建设期内未经验收预售公墓。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确保家庭成员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要规范公墓建设面积、提高公墓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城乡骨灰安放(葬)设施坚持政府投入和公益性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殡葬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