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2〕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新风尚,根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9号公告)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力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在全省新建、改扩建一批殡仪馆,更新改造一批火化设备,建设一批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三)任务分解。力争到2013年,所有县(市、区)实现殡仪公共服务全覆盖,实现集中治丧;到2015年,县(市、区)周边区域、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全部划定为火化区,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分别建成1个示范性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60%的行政村建有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二、坚持推行集中治丧、遗体火化、生态殡葬“三位一体”的改革方向
(四)坚持推行集中治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便民为原则,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合理划定区域,建设集中治丧殡仪服务场所,供群众开展文明治丧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逐渐完善殡仪服务规范,尽可能提供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群众开展治丧活动。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或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