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办法》的通知
(宁国土资[2006]77号)


各分局、县局,监察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管辖范围,根据《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等规定,特制定《南京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由所属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案件的调查工作由市、分(县)局两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承担,执法监察机构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直接进行调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四条 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外,原则上均应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分(县)局管辖。
  一、二、三分局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执行宁国土资〔2005〕118号文。
  第五条 市局管辖下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