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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本市市属控股公司本部工资发放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本市市属控股公司本部工资发放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综[2002]5号)


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

  经研究,现对本市控股公司本部2002年人均工资发放预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由专业经济管理局转制组建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和由市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本部。

  二、人均工资的构成范围

  人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号令]和相关的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统计局关于2002年的统计指标解释口径计算。

  三、2002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预算额的确定

  人均工资发放预算额原则上按控股公司本部2001年人均发放预算额加上按本通知规定的2002年增长幅度确定。

  1.2001年人均工资发放预算额统一按上年核定的额度确定。

  2.2002年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公司本部2001年人均工资发放预算额在本通知实施范围的控股公司本部平均工资以内的,可在平均工资的8%以内安排新增工资;1-2倍之内的,可在平均工资的5%以内安排新增工资;超过2倍的,可在平均工资的3%以内安排新增工资。

  3.对当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其工资发放水平高于公司本部人均工资水平较大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当年的人均工资发放预算额。

  4.控股公司领导层实行年薪制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发放的,基薪部分列入当年的人均工资发放预算额;加薪部分可单列计算。

  控股公司应按上述原则,结合本公司当年的效益、生产经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当年人均工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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