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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县区项目预算由县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机构主管局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承担机构组织实施,同时将项目预算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备案。市级项目预算审核由市国土和财政另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支出管理

  第十条 开发复垦整理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及附着物补偿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评估论证、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拆迁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有关补偿费用可参照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三)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
  (四)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及决算审计费、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标志设定费等。
  (五)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奖励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等。项目管理费节余部分留归各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作为专项发展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项目管理费用的不足。
  (六)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四章 项目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竣工时,应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包括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工程决算由施工单位编制,财务决算由整理机构编制。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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