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国土资[2004]116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复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制定《南京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审计局
二ΟΟ四年三月八日
南京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根据年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并经批准立项的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全市各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省国土资源厅返还的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地方财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留成、土地出让转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国家规定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资金。
第四条 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负责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事务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具体承担单位,是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资金严格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项目工程施工必须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各级承担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水平,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办法,确定项目经费,编制并上报项目预算。
第七条 项目预算经费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拆迁及附着物补偿费并按第五条、第六条管理。间接费用实行定额预算,包括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其中前期工作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的10%;竣工验收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的5%;管理费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的8%;不可预见费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