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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租土地范围内有建筑物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3)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转让取得的土地,须提供已备案的转让合同;
  (4)出租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
  (5)出租双方土地出租协议;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7)双方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上述材料以复印件方式提供的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予以审核。
  二、关于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土地交易办理
  突破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完善相关用地和处理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交易手续。
  三、关于分割土地交易办理
  1、分割土地交易范围必须依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进行分割,不得切割建筑物。
  2、分割转让双方依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明确各自分割范围内的建筑总量,存在多种用途的,同时明确各种用途项下的建筑总量,其内容载入转让合同,并作为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依据。转让双方必须按照原批准的规划总平图实施建设,不得变更。
  3、分割转让土地范围内含有公建配套用地的,应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明确转让土地范围中所含有公建配套用地范围和面积,同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主体。
  4、分割抵押土地使用权,因抵押权实现产生土地使用权流转按上述要求办理。
  四、关于现状与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土地交易办理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临时改变土地用途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按规定交纳土地年租金或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交易。
  五、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
  1、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
  2、企业之间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将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六、关于再次抵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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