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办理
(一)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办理土地交易备案收件资料
1、办理土地转让备案收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土地范围内有建筑物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3)首次转让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转让取得的土地,须提供已备案的转让合同;
(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的不需提交);
(5)转让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
(6)双方转让土地协议;
(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8)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9)双方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办理土地抵押备案收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土地范围内有建筑物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3)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转让取得的土地,须提供已备案的转让合同;
(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的不需提交);
(5)抵押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
(6)债务合同、担保合同;
(7)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8)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9)双方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办理土地出租备案收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