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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企业2000年度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预增部分养老金、生活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企业2000年度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预增部分养老金、生活费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0]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决定,在199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以前,2000年度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文)规定计发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可再预增80元养老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可再预增64元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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