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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案件审理情况的检查,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登记和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对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的10日内,将行政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人民法院的裁(判)决定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被告为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年度内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推进本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予以落实。各级人民法院要注重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评议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案件数与年度被诉行政案件开庭审理数的比例高低作为衡量该地区、该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对连续两年达不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要求的,应取消该行政机关当年度依法行政评优的资格。
  (三)落实工作责任。行政机关对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责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或者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该机关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规定。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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