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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2.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3.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行政案件,可以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建议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三)出庭应诉的相关要求。
  1.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按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2.按规定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书面委托具体承办该项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3.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期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向同级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抄告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理由的书面说明后,可酌情延期开庭。
  4.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未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指派本行政机关熟悉业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三、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一)加强沟通协作。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分析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对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出庭传票时,应一并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同时抄送被诉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案件审结后,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和庭审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开展案例教育。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选择一些典型案例,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庭审旁听,观摩庭审活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出庭应诉能力。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者发生行政败诉案件的行政机关,要适时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旁听以本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从中接受教育。
  (三)定期通报情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登记台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每半年或每年度以“白皮书”或其他方式,向同级政府通报该地区行政诉讼案件的收、结案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原因,提出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意见和建议。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和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法院反馈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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