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市、区)人民法院,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近几年来,我省许多地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有利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共同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要求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主要包括:各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二)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下列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原告10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