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项目评审(2011年12月21日-2012年1月10日)
1、组成评审委员会。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包括:社会学及社会工作领域的学者、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实务专家、社区代表、社会组织代表和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等。
2、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以评分加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3、社会公示。市民政局将评审结果在“青岛市社会组织网”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项目实施(2012年1月11日-2012年1月31日)
1、市民政局与获选项目主办机构签订项目合同书,获选项目主办机构在获得第一笔资助款20日内,按照项目规划组织组织实施。资助资金将分三次拨付,签署项目资助协议后拨付项目总金额的50%,在收到资助机构提交的项目中期报告后支付总金额的30%,收到结题报告后支付总金额的20%。
2、项目执行过程中,获选项目主办机构每季度须向市民政局上报本季度实施情况和下个季度实施计划,配合财政、民政等部门进行财务抽查和活动现场监测、受益人访谈等工作,按照要求向市民政局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和完成报告。
3、公开项目信息。市民政局将获选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等项目信息在“青岛社会组织”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四阶段:监督评估(2012年2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1、市民政局将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立即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缓拨、停拨资助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缴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区、市民政局对本辖区内的获选项目进行督导,监督获选项目主办机构按照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按时进行项目实施。
3、获选项目主办机构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民政等部门的检查,积极提供相关的资料。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
4、 获选项目主办机构遇到不可抗因素,不能继续履行项目实施责任,应当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根据情况酌情处置。未经承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转让服务项目。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