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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是以人为本,尊重习俗。要充分尊重和体谅烈属的意愿,尊重地方习俗,注重人文关怀,把握好烈士维护改造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在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前,各区(市)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及烈士亲属的意见,并组织各界人士及烈士亲属参观维护改造平面效果图和现场实景,让烈士亲属放心,让群众满意。

  三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把烈士纪念设施的维护改造与当地的城镇建设和城市规划结合起来,科学规划,不但布局合理,还要有助于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形象。在改扩建工程中,既要避免起点过低,又要防止盲目贪大。注重设计的庄重、新颖并富有时代气息,力争把每一个抢救保护工程建成精品。

  四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七一” “八一”、“十一”、“清明节”等重大节日,向社会广泛宣传抢救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广泛参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在烈士维修改造过程中,要适时通报工程进度,确保得到烈士亲属的理解和支持。

  五是保存资料,建好档案。实施抢救保护工作,告慰英烈,教育后人,功在千秋。各区(市)要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出发,注重保存好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全方位、多角度记录好整个过程,记录下每一个感人的细节。同时,各地要建好相关档案,确保每一位烈士都有一份详实丰富的档案材料。

  六是强化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市)要根据当地实际,强化制度建设,深入研究建设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资金保障、人员配备和日常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

  三、多策并举,全力推进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区(市)要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定烈士纪念设施改造维修计划。一是对存有安全隐患的烈士纪念馆、纪念堂、纪念碑(亭)等烈士纪念设施进行重点保护改造,确保安全。二是对陈旧、破损、有障观瞻的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三是对乡镇和烈士亲属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维护改造。四是对园区道路、排水等基础性配套设施进行维修改造。五是逐步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水平。力争2011年下半年,选择一批基础好的区(市)先期开展一期工程。

  (二)加大投入,切实保障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普查数据资料、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等实际情况认真核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足额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财政将根据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各地工作进展、地方财力差别等情况,主要对市级及以上重点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区(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区(市)资金投入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区(市)民政部门工作目标,作为各区(市)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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