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大众绿色医疗定点机构特色控费病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大众绿色医疗定点机构特色控费病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青岛市大众绿色医疗定点机构
特色控费病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众绿色医疗定点机构(下称“定点机构”)和大众绿色医疗控费病种(项目)(下称“特色控费病种”)的监督管理,积极、规范地开展特色控费病种,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开展、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青岛市卫生局(下称“市卫生局”)确认的特色控费病种相关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申报大众绿色医疗定点机构:
㈠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系区市卫生局审批的医疗机构应经市卫生局复核或备案);
㈡核定的诊疗科目中包括中医科(50)或中西医结合科(52)或民族医学科(51)或上述科目中的二级科目,并配有二名以上(含二名)中医类执业医师;
㈢在某些病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治疗、预防、康复、保健等方面效果较好,费用较低;
㈣服务规范,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执业、乱收费等不良记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病种(项目)可申报特色控费病种:
㈠疗效稳定可靠,预期效果较好;
㈡中医、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较突出;
㈢与单纯西医治疗相比费用较低,控费管理较易执行;
㈣表述明确,不易产生歧义引起纠纷。
第五条 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定点机构和特色控费病种进行考察论证,将确定的定点机构和特色控费病种向社会公布并予以推介。申报病种(项目)无一通过专家论证的医疗机构不能入选定点机构。
第六条 定点机构要建立特色控费病种管理制度,落实咨询人员、咨询电话、内部监督机构和监督电话,及时解惑答疑,协调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