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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版权局关于推荐首批“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的通知

浙江省版权局关于推荐首批“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的通知
(浙权发〔2006〕4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版权行政保护工作,加快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强化政府扶持力度,促进我省新闻出版、影视动漫、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工艺美术、纺织设计等版权相关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省版权局决定以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推荐为主、企业自我推荐为辅,在广泛筛选的基础上,评定并公布首批“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现将推荐首批“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工作时间安排
  评选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6年7月上旬至8月中旬):省版权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版权产业组织,讨论制定《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评选标准》、《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的权利义务》,协商确定有关评选事宜。
  (二)推荐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下旬):根据推荐名额分配数量,由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级有关行业协会和版权产业组织在新闻出版、影视动漫、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工艺美术、纺织设计等版权相关行业中,认真推荐“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并报送省版权局统一汇总。企业自荐的,直接填写自荐表,并与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同报送省版权局。
  (三)评定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省版权局在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邀请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组织负责人和专家,对候选企业逐一进行审核评选,最后确定首批“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名单。
  (四)公布阶段(11月中下旬):省版权局组织举行授牌仪式,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首批“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名单。同时制定有关宣传推介方案,对宣传报道工作做出系统安排,并对示范企业的各项权利义务一一抓好落实。
  二、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获得“浙江省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由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摄制、播放示范企业电视网络宣传片,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示范企业进行典型系列报道。
  (二)示范企业的版权产品如遭侵权盗版,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侵权行为予以重点查处。
  (三)对于示范企业的维权行动,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将重点予以支持协助,切实维护示范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示范企业优先获得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奖励和资助。奖励和资助主要用于优秀原创作品的创作和版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者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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