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1〕435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号)的有关精神,逐步健全我省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与考核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山西省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统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
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设区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考核内容为单位GDP耗地下降情况、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耗地情况、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含行政区域内数据)。
第三条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