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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0日)废止

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
(豫教高〔2004号〕238号)

  一、总则
  为加强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高等学校中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其目的是吸引国内外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从而提高我省高等学校在全国乃至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
  1、在高等学校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优势明显的新兴学科中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2、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人选由学校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教授津贴。
  3、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岗位设置范围
  1、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分期进行。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设一个特聘教授岗位。全省高校特聘教授岗位为200个左右。
  2、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范围:
  ①对我省乃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有可能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重点学科、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
  ②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内、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3、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够为特聘教授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①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②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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