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后半年内,建设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散装水泥购货发票、散装水泥计量磅单、缴纳专项资金的专用票据,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结算实际应缴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应缴纳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第十六条 征收专项资金必须持价格部门核发的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属政府性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财政、价格、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按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费用;
(四)代征业务费;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上述各项目之间的开支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报省散装水泥办事机构审核;
(三)经省散装水泥办事机构批准后,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按省财政部门、省散装水泥办事机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