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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0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萍乡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萍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8年6月24日 萍府发[1998]43号发布 2000年6月18日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萍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社会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散装水泥办事机构的指导。

  县(区)和其它部门不另设立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五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审定批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未达到要求,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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